目前,我国只有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


  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定有: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依法设立和举办;

(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三)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得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四)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